吉林《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http://info.bfjieju.com 2007年07月25日 作者:厉定蒙日前,由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建设厅联合制定的《吉林省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发布施行,这标志着今后吉林省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镇)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改善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滞后的现状,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增强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吉林省消防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并起草了该《规定》的初稿,并组织建设、水务、消防、设计等部门的专家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订,先后召开三次审查会,最终形成了该稿。 该《规定》共19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是城市(镇)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制定、审批、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组织实施主体。各市(县)长和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县)长为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的责任人,负责管辖行政区域内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确保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要求,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编制年度城市(镇)消防供水设施建设计划及资金投入计划,由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明确规定了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所需奖金的来源。即: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体,不足部分可按市场化运作原则,由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内的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使用维护费用,应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按专项配套资金拨付。属建筑物开发配套的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修建,其维护费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三是明确规定了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应遵循的标准。即:按照《吉林省城市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建设标准》的规定,城市(镇)街区主干路宜以建设消防水鹤为主,以建设其它消防供水设施为辅。次干路上符合建造消防水鹤条件的,应优先考虑设置消防水鹤。支路、巷道或受交通干扰较大、行车困难的路段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居民小区二次供水泵房应设消火栓接口(水带)。无城市供水管网和供水管网消防供水不足的大面积棚户区及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当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水池;工业园区、居民小区及新建道路在道路设计时,应把消防水鹤、室外消火栓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新建道路应建消防水鹤、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并提出分期建设与道路项目排序建议;消防水鹤、消火栓的数量除应符合《吉林省城市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建设标准》的要求外,当街道宽度超过60m时,还应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城市(镇)主干路、次干路十字路口处。 来源:www.jieju.com [ 参加讨论] 查看全部分类资讯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百方网证实,仅供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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