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法新实施办法催生用水节水新思维
http://info.bfjieju.com
2007年07月24日
作者:厉定蒙
修订后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这部历经4次审议方得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究竟将带来哪些变化?带着这一问题,记者专访了法规起草者之一、四川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
变化一 统一管理
原状:原实施办法规定水资源实行“分部门管理”,致使水资源管理体制混乱,多龙管水、城乡分割,严重影响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管理保护。
破题:2002年10月1日,施行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正式修订实施。新水法提出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除了明确“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外,也提出“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同时,在省管的重要江河、湖泊,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管理、监督职责。
为体现法规对广大农民用水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在明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同时,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在有偿使用之列。
变化二 规划利用
原状: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重要依据。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水资源管理长期重利用,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使得对水资源浪费缺乏制约措施,致使水资源浪费严重,利用率低。
破题:实施办法专设一章,明确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市、州、县(市、区)编制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且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服从国家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规划;市、州、县(市、区)的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实施办法第11条还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在省管的江河湖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同意的水工程,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动工建设。
1 2 [下一页]
来源:www.jieju.com [ 参加讨论] 查看全部分类资讯